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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管理辦法

臺北市景文高中校內停車位管理要點

95.8.22訂定
97.1.29第一次修訂
97.8.7第二次修訂
98.11.17第三次修訂
106.07.04 修訂

一、為充分利用本校場地,由總務處規劃創新樓後方停車位共29個,其中2個供公
務車用,1個供救護專車用(專責護送學生緊急就醫用),其餘26個車位以收費
方式提供本校同仁停車。
二、停車位申請人資格及順序:
(一)資格:本校同仁持有中華民國駕照及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之行照者。
(二)順序:第一優先順位:肢體障礙同仁。
第二優先順位:本校主任、組長、科主任。
第三優先順位:導師。
第四優先順位:專任教師及職員工。
(三)相同職位,以抽籤方式排序,並依序遞補。
三、停車位之使用與分配:
(一)以學期開學日為起始及終止日(開學日至下次開學日前一日)。
(二)每年的8月及1月,由總務處公告申請、抽籤日期。
四、停車位清潔費:
(一)以學期為單位收取,每車位每學期2,500元。
(二)獲有停車位者,需於車位使用起始日前一週至總務處繳清費用,並領取停
車證。
五、管理事項:
(一)申請流程為:
1.總務處公告→ 2.申請人提出申請→ 3.資格審核→
4.分配第一、第二優先順序車位→ 5.剩餘車位抽籤→
6.公佈中籤名單及車位→ 7.完成繳費→ 8.製發停車證。
(二)凡初次申請者,請填寫個人基本資料(含汽車車牌號碼),並附駕照、行照正面等資料影本。
(三)獲有車位之同仁,禁止私下將車位交由他人使用,並需配合學校停車方式
;若有違反前述事項者,則取消其停車權利,且不予退費。
(四)使用車位期間,如因故無法使用,請通知總務處。總務處將依比例辦理退費,並安排候補人員依序遞補。
(五)採固定車位,禁止隨意停車。擁有車位同仁須將學校核發之停車證(請廣設科協助設計製作)置於前方車窗一角,以利出入校門查驗。
(六)為配合同仁上班刷卡,無車位的同仁可於排球場臨時停車(勤勞樓右側公佈欄及小花台周邊區域禁止停車),但須於當天上午08:20前駛離校園。
(七)臨停於景文大道之車輛,需於當天上午09:20前駛離校園,超過時間未駛離者,將收取清潔費用(訪客除外),每次100元。
(八)兼任老師每學期需至總務處登記,並繳交該學期授課課表影本,經審核後發給臨停證;憑證可於景文大道兩側,免付費停放車輛,停滿為止。
(九)使用「救護專車停車位」者,有張貼學校招生貼紙的義務。
六、總務處負責校內車輛管制及停車場車位之規劃、分配與收費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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